轉知註冊組通知說明如下:
一、 依據本校「學則」第三十五條規定:「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註冊組後,不得更改;但如發現試卷評分錯誤,或成績計算錯誤或遺漏者,得由任課教師以書面說明理由,於期末考試結束後六週內向所屬系(所、學位學程、室、中心)提出,經由系(所、學位學程、室、中心)課程委員會議及系(所、學位學程、室、中心)務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後,以書面送交註冊組更改成績。」
二、 復依本校「學生學業成績處理要點」第 13 點規定:「學生對其學期學業成績有疑問時,應即洽請任課教師釐清。如仍有疑問,應於學期成績公告日起30 日內,備齊具體理由書並檢附學期成績單,向開課單位(系、所、室或中心)申請複查。」
三、 為維護學生權益,本(114)學年第 2 學期成績已於本(115)年 7 月 7日公告,依上述規定,若學生需申請成績複查,請協助告知,務必於本年 8 月 6 日前向開課單位(系、所、室或中心)申請複查,並請各系所積極妥善處理學生申請案件。